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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度与莫斯科大学、圣彼得堡大学互换奖学金项目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科研、教学和文化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教育合作协议》,受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将继续选派留学人员赴以上两所大学学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 与莫斯科大学互换奖学金:
(1)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20人, 留学期限3-10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人, 留学期限36-48个月(可含一年语言预科学习)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2人, 留学期限24-36个月(可含一年语言预科学习)
2. 与圣彼得堡大学互换奖学金:
(1)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10人, 留学期限3-10个月
(2)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5人, 留学期限36-48个月(可含一年语言预科学习)
(3)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5人, 留学期限24-36个月(可含一年语言预科学习)
二、选派专业
物理、化学、数学、地质、纳米技术、材料科学、生物医药、信息技术、俄语语言文学等莫斯科大学、圣彼得堡大学优势学科专业。
三、资助内容
留学期间享受俄方提供的奖学金(免学费,部分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互换奖学金补贴及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申请赴圣彼得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如未通过圣彼得堡大学语言考试,需读一年语言预科的,预科期间的学费自理。
四、人选条件
1.基本条件
2.类别条件
访问学者:
(1)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6年1月15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2)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1月15日以后出生)。
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 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 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1月15日以后出生)。
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或中央国家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学分绩点不低于3.5(四分制)且主干课程及外语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35岁(1981年1月15日以后出生)。
3. 外语条件
申请时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俄语合格条件。
五、选拔推荐办法
请接此通知后即着手进行选拔推荐工作。请组织被推荐人选于2017年1月5 - 1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网报填写“项目名称”时,请选择“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派出渠道”选择“与莫斯科大学互换奖学金”或 “与圣彼得堡大学互换奖学金”。
请对被推荐人选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于1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公函、推荐人员名单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亚非事务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六、评审、录取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留学候选人名单,向莫斯科大学、圣彼得堡大学推荐,最终录取结果以莫斯科大学、圣彼得堡大学通知为准。凡未被莫斯科大学、圣彼得堡大学录取或未按期派出者,不再安排派出事宜,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学习、工作安排。
七、对外联系材料
请按照《填报对外联系材料说明》准备对外联系材料。对外联系材料须单独装订成册。具体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八、派出及管理
1.留学候选人的留学院校由俄方负责落实。俄方一般于7-8月通知奖学金落实结果。
2.被录取人员应按期派出。派出时间一般为9-10月,具体派出日期以俄方通知为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3.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人员派出,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手续。
九、咨询方式
联系人:张宗男               联系电话:010-66093933
传真:010-66093581           E-mail: znzhang@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A3楼13层(邮编:100044)
东北石油大学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金楠楠               联系电话:0459-6503391 18246956088
注:请各位老师和同学网上申报成功后,及时与我处取得联系,务必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相应材料至机关楼311。   
 
 
国际合作处
2016年12月16日